第五条

已修改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家庭暴力,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