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第五条已修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家庭暴力,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