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领导,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列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家庭暴力的综合治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