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第四条已修改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