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第二十条已修改医疗机构接受家庭暴力受害人就诊时,应当做好诊断、治疗记录,按照规定出具疾病诊断证明,必要时告知受害人保存相关证据。对有犯罪嫌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