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医疗机构接受家庭暴力受害人就诊时,应当做好诊断、治疗记录,按照规定出具疾病诊断证明,必要时告知受害人保存相关证据。对有犯罪嫌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