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并要求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