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妇女、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遭受家庭暴力,因客观原因不能或者不便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妇联、工会、共青团、老龄委、残联等群众团体和机构应当为其向人民法院起诉提供支持和帮助。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