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妇女、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遭受家庭暴力,因客观原因不能或者不便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妇联、工会、共青团、老龄委、残联等群众团体和机构应当为其向人民法院起诉提供支持和帮助。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