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他人向居(村)民委员会、家庭暴力当事人所在单位、乡镇(街道)综治机构、司法所等基层单位和自治组织以及各级妇联、工会、共青团、老龄委、残联等群众团体和机构投诉或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投诉、求助或者报案,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及时受理,不得拒绝、推诿。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