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受理家庭暴力投诉或者求助的有关组织,应当及时对家庭暴力当事人进行调解和疏导,如实记录家庭暴力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和受害人的受害情况,并在征求受害人意见后制作和保存见证材料。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事态严重,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依家庭暴力受害人请求,有关组织应当如实提供家庭暴力情况证明。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