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定第四条有效各级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的任务:(一)受理和接待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二)受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交办的信访事项;(三)受理、督办上级人大常委会批转的信访事项;(四)向有关机关、单位转办和交办信访案件;(五)催办、协调查处信访案件;(六)向信访人宣传法律和有关政策;(七)综合反映信访信息;(八)建立、管理信访档案,保守信访机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