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各级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的任务:

(一)受理和接待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二)受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受理、督办上级人大常委会批转的信访事项;

(四)向有关机关、单位转办和交办信访案件;

(五)催办、协调查处信访案件;

(六)向信访人宣传法律和有关政策;

(七)综合反映信访信息;

(八)建立、管理信访档案,保守信访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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