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公司下列变更为重大变更:

(一)公司章程的变更;

(二)董事、监事和经理的变更;

(三)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变更;

(四)公司名称或者经营范围的变更;

(五)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的变更;

(六)组织机构的撤并;

(七)分支机构、合营或者合作企业的设立、撤并或者破产。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