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公司下列变更为重大变更:(一)公司章程的变更;(二)董事、监事和经理的变更;(三)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变更;(四)公司名称或者经营范围的变更;(五)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的变更;(六)组织机构的撤并;(七)分支机构、合营或者合作企业的设立、撤并或者破产。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