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有参与地质灾害防治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或阻挠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