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修改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有参与地质灾害防治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或阻挠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