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工作中形成的地质资料汇交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质资料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涉密的地质资料除外。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