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市、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交通、水利、市政、三峡水库、煤监、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调查。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地质灾害调查技术规范。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