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章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方案第十条已修改市、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交通、水利、市政、三峡水库、煤监、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调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地质灾害调查技术规范。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