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地质灾害的成因及责任进行认定,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