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市、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建设、交通、水利、煤监、市政、三峡水库、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地质灾害负有监测及参与防治的责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