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将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