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地质灾害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