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五章 地质灾害治理与搬迁避让第四十八条已修改对因自然因素造成难以治理的地质灾害,可以对该地质灾害险情区域内的住户实行搬迁避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