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对因自然因素造成难以治理的地质灾害,可以对该地质灾害险情区域内的住户实行搬迁避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