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或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的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到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