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五章 地质灾害治理与搬迁避让第四十二条已修改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或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的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到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