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或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