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五章 地质灾害治理与搬迁避让第四十一条已修改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或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