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五章 地质灾害治理与搬迁避让第四十条已修改政府出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除突发应急抢险项目外,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通过招投标确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