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五章 地质灾害治理与搬迁避让第三十九条已修改政府出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其项目业主由本级人民政府或其有关主管部门确定。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治理责任人为项目业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