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地质灾害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