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五章 地质灾害治理与搬迁避让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特大型地质灾害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治理;大型地质灾害,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治理;中型以下地质灾害,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治理。受灾害威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治理工作。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负责治理并承担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