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章 地质灾害应急抢险第三十条已修改市、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财政、救灾、民政、气象、交通、水利、市政、三峡水库、安监、煤监、卫生、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