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但情况特别危急时,监测人可以直接向受地质灾害威胁对象通报险情。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