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第二十九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但情况特别危急时,监测人可以直接向受地质灾害威胁对象通报险情。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