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是否适宜建设的结论。对适宜建设的,还应当提出建设中必须采取的具体防治措施。

评估单位对评估结果负责。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