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采矿、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在低易发区内修建自用、临时、小型建(构)筑物的,可以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