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应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评估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在七日内作出书面认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