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应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评估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在七日内作出书面认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