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地质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极易发区和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在地质灾害得到有效治理前,禁止从事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无关的爆破、削坡、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的活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