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