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第十九条已修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