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群测群防体系,开展群测群防工作。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核查和重点防范期的巡查,发现险情、灾情及时报告和处理。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村委会(居委会)应当落实群测群防责任人。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