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市、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划定的地质灾害极易发区和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纳入地质灾害数据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