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章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方案第十五条已修改市、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划定的地质灾害极易发区和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纳入地质灾害数据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