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或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灾害点分布、地质灾害等级及发展趋势预测;

(二)根据水文、气象等预测情况确定的重点防范期;

(三)地质灾害的直接威胁区域、威胁对象;

(四)重点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地质灾害险情等级;

(五)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六)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和治理责任人。

受长江三峡库区水位影响的地质灾害,应将水位升降期确定为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