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章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方案第十三条已修改市、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建设、救灾、民政、环保、气象、交通、水利、市政、三峡水库、煤监、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地质灾害现状制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