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章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方案第十一条已修改市、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建设、救灾、民政、环保、气象、交通、水利、市政、三峡水库、煤监、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本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修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