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市、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建设、救灾、民政、环保、气象、交通、水利、市政、三峡水库、煤监、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本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修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