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申请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论证报告;

(二)技术方案;

(三)与国家统一坐标系统相联系的方式。

同一城市或者局部地区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