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建立市、区、县(市)和乡镇(街道)大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对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实行统一布点、分级建设,实时监测、集中发布。

工业园区(开发区)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安装大气污染监测设施,对大气污染源及特征污染物排放情况实时监测。监测数据在工业园区(开发区)主要入口处予以实时公示,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运行。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