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对重点大气污染物实行自动监测,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控系统联网运行。监测数据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年。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重点排污单位的名录。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印染、化工、制药、热电等其他排污单位逐步推广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使用。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