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条有效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对重点大气污染物实行自动监测,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控系统联网运行。监测数据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重点排污单位的名录。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印染、化工、制药、热电等其他排污单位逐步推广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