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有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定期排查、随机抽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