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渔业船舶无线电台(站)的,由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关闭、拆卸渔业船舶无线电通信设备的,由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