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由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并按照规定收取滞纳金;逾期拒不缴纳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可依法收回由本省指配的无线电频率。
设置、使用渔业船舶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由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并按照规定收取滞纳金;逾期拒不缴纳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