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有无线电台执照的可以依法吊销,并可依法收回由本省指配的无线电频率: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占用无线电频率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擅自将无线电频率使用权转让、出租、变相出租或者以入股的形式参与经营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