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不少于30平方米的固定服务场所;

(三)有法定数额的注册资金;

(四)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应当有3名以上取得房地产咨询资格证并注册的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应当有3名以上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或者2名以上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和3名以上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