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银行开设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交易双方当事人约定选择通过专用账户划转交易资金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保证专用账户的资金支付条件和具体方式与存量房经纪合同一致。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通过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账户代收代付存量房交易资金,不得挪用、占用或者拖延支付客户的房产交易资金。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