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提供中介服务:

(一)无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或者房屋权属证书与标的物不符的;

(二)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限制房屋转让、抵押、出租的;

(三)代理销售商品房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或者不符合商品房销售其他条件的;

(四)违法建筑或者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的;

(五)共有房产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或者代管房产无房屋所有权人书面授权的;

(六)租赁双方当事人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

(七)有关法律、法规禁止提供中介服务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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