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下列内容:

(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二)备案证明;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姓名、照片、注册证号;

(四)服务项目、内容、标准;

(五)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对象;

(六)信用档案查询方式;

(七)投诉方式和途径;

(八)行业组织推荐使用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公示商品房代理销售委托书和符合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